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敏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09年度易字第10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顏敏雄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顏敏雄因其住處附近之營建施工工程造成其損害,多次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陳情,惟因不滿都發局處理結果,竟分別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為以下犯行:㈠於民國108年8月9日9時4分許,撥打電話至都發局,與
當時在營造施工科執行公務之科長 鄭永德 聯絡,在電話中對鄭永德辱罵「幹你老母雞掰」(臺語)等語,接續於同日9時9分許,撥打電話與鄭永德,辱以「你算什麼洨阿你」(臺語)等語,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㈡於108年11月17日11時3分許,撥打電話與正在執行公務之
鄭永德聯絡,在電話中辱罵鄭永德「幹你娘雞掰垃圾什麼不准受理什麼洨垃圾」(臺語)等語,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㈢於108年11月27日15時2分許,撥打電話與正在執行公務之
鄭永德聯絡,在電話中辱罵鄭永德「幹你娘勒」(臺語)等語,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二、證據名稱:㈠錄音譯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2月13日中市警刑字第1080094188號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永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電話錄音光碟1片。
㈣被告於本院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顏敏雄行為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雖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前揭條文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1百元(經折算為新臺幣3千元)修正為新臺幣3千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規定之侮辱,係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
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已足,而稱「當場」者係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或現場,但不限於以當面為限,凡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耳目所可及之處所或範圍內,皆包括之,尤不以公然為條件。被告以電話對執行公務之告訴人辱罵上開話語,係以粗鄙之言語輕蔑他人人格,顯有侮辱他人之意。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刑法第14
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侮辱公務員犯意
,於密接之時間,以電話持續辱罵告訴人即公務員鄭永德,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之各次犯行,時間截然可分,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誤認此部分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明知告訴人為臺中市都發局營造施工科科長,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多次予以侮辱,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現已退休、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對公務員之侮辱情節非輕;犯後承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