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崑恩
楊豐隆上列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江勝豪 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6居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4(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被告 余文智 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 律師被告 林峻葦 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旗山區得勝巷7號居彰化縣○○鎮○○街○○巷○○號 張暐頎 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里鎮○○路○○號現在澎湖防衛指揮部裝騎營服役中 曾昭偉 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曾育尉 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鎮○○街○○○巷○號上列一被告選任辯護人林傳源律師被告 趙崇廷 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1段22號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 律師
陳建宏 律師被告 許貴裕 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里鎮○○路○段○○○號居臺中市○○區○○路二段277號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一、㈡、⑴、㉙第二十行有關「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㉚第十六行有關「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應更正為「九十九年一月七日」、理由欄貳、四、㈤、②、⑶第三行、第四行有關「為被告江勝豪所屬『 小高 』、『 小明 』詐欺集團」應更正為「為被告賀崑恩、被告江勝豪所屬『小高』、『小明』詐欺集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㈡、⑴、㉙第二十行有關「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及㉚第十六行有關「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皆係誤載,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而理由欄貳、四、㈤、②、⑶第三行、第四行有關「為被告江勝豪所屬『小高』、『小明』詐欺集團」漏載被告賀崑恩,應更正為「為被告賀崑恩、被告江勝豪所屬『小高』、『小明』詐欺集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