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萬9,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