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反訴原告 白介芃
3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反訴被告 魏明春
白介人 白介宇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張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參佰陸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反訴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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