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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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 莊曉南
莊曉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被告 莊曉章
莊藝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877元【計算式:(新北市○○區○○街○○巷○○○○號附近房地交易價格67,000元/平方公尺×74.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9,000元/平方公尺×9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2,086,877元,至於其他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69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365元外,尚應補繳7,
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