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87號被上訴人 賴文夫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王傳間 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5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