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債權人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捌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9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本票號碼││號││(新臺幣)││(年利率)││├──┼────────┼─────────┼───────┼─────┼────────┤│001│90年6月26日│428,8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5%│CH293352│││││之翌日起│││├──┼────────┼─────────┼───────┼─────┼────────┤│002│90年6月26日│3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5%│CH293353│││││之翌日起│││├──┼────────┼─────────┼───────┼─────┼────────┤│003│90年6月26日│3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5%│CH293354│││││之翌日起│││├──┼────────┼─────────┼───────┼─────┼────────┤│004│90年6月26日│3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5%│CH293355│││││之翌日起│││├──┼────────┼─────────┼───────┼─────┼────────┤│005│90年6月26日│30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5%│CH293356│││││之翌日起│││├──┼────────┼─────────┼───────┼─────┼────────┤│006│90年6月26日│300,000元│96年5月15日│6%│CH293357│├──┼────────┼─────────┼───────┼─────┼────────┤│007│90年6月26日│300,000元│97年5月15日│6%│CH2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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