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90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永定 即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
5,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