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以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