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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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1月29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3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