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7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