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287號
原   告  張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聯建設有限公司等6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告慶聯建設有限公司、源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貿賢企業有限公司建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漢陞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彥睿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督府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振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昭股份有限公司、京永實業有
  限公司、聚暉股份有限公司精博顧問有限公司、維同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上開15家公司之設立(含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以利本院合法送達訴訟文書予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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