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287號
原 告 張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聯建設有限公司等6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告慶聯建設有限公司、源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貿賢企業有限公司、建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漢陞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彥睿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督府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振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昭股份有限公司、京永實業有
限公司、聚暉股份有限公司、精博顧問有限公司、維同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上開15家公司之設立(含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以利本院合法送達訴訟文書予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