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丙○
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參仟參佰壹拾元,茲命再審原告於
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再審
中 華 民 國 96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丙○
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參仟參佰壹拾元,茲命再審原告於
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再審
中 華 民 國 96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