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丙○
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參仟參佰壹拾元,茲命再審原告於
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再審
中  華  民  國  96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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