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43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14356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西園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超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143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超現代實葉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9日邀
同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約定自95年6月9日起至97年6月9日止分
24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採固定利率計付,遲延給付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1月9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362,29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融資貸款契
約書、放款主檔查詢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如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法   官 許純芳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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