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5行「民
生6號」更正為「民生南路6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罹患其他器質性腦徵候群之精神疾病,依其辨識
違法而行為之能力較一般人為低,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證明申請書1紙及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病歷表8紙在卷
可按,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檢察官
求處被告拘役59日,尚嫌過重,應處拘役30日,較為適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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