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告 石曾瓊英 被告 胡智媛
陳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黃珮禎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