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 孫玉葉 被告 熊清義
熊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