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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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 黃朝煌 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相對人 黃淑惠 特別代理人 黃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欄蘇珈漪」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