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告 方維康 被告 宋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3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3年9月30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