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檢驗卡玖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永興前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檢驗卡9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永興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38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670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偽造檢驗卡9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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