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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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4號再審原告 蔣忠輔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定有明文。再審原告因與 楊金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即再審原告於原第二審法院對楊金主張之債權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ꆼ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劉瓊雯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