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邱壽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2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銀行掛失,及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31646-1│股票│1│1000││├─┼───────────────┼──────────────┼────┼───┼────┼───┤│2│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48722-6│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