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6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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