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826號
原   告 乙○○
      丙○○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另應補正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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