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826號
原 告 乙○○
丙○○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另應補正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