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 范碧霞 訴訟代理人 黃威棣 訴訟代理人 黃慕怡 被告 邱威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複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