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東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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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添財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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