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4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被   告  楊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8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6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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