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豪、 王蓓鈺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66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