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豪、 王蓓鈺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66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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