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抗告人 黃郁彬 相對人 黃盈慈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之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係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抗告人之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送達地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並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是抗告人收受上開裁定後,至遲應於108年10月24日前提起抗告,詎抗告人遲至108年10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蕙蘭
法官楊佳祥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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