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戊○○被告丙○○
乙○○甲○○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瀆職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