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煙毒罪,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在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1343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六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