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478號
原 告 楊政郎
被 告 陳學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月17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利息500元及清償期限一
個月,詎屆期被告未依約履行,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
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及
自遲延日(即102年6月1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事實,
業據提出借據乙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
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