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相關判決書、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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