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通知各一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九十九年簡字第一四六一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後,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南市歸警三刑字第0九九四三三四二一一0號函所附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一件在卷可參,此外,被告現並未在監或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