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楊德庚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張佳樺
朱羿穎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衛部法字第10631600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吳永宋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