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吳永宋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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