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彥文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呂紹瑋 律師上列原告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22號殺人未遂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 呂展億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展億係民國87年次,未滿20歲,而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呂展億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依上開規定,自有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