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謝輝霖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英武李池秀英李尚樫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系爭48號9樓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二、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之系爭46-1號9樓房屋鑰匙部分,原告所得獲取之財產上客觀價值。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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