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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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瑞上列被告陳文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70號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以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續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