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王聰明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後,嗣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