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沒人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池新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銘珠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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