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92號異議人乙○○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7年度執緝字第223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乙○○未曾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執字第6025號應到案執行之通知書,該執行通知書未向異議人所陳明之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地址送達,詎突遭檢警通緝逮捕,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緝字第2233號指揮書執行,該通緝程序及指揮書執行應係嚴重濫權指揮不當之執行,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3月12日以90年度易字第135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10月9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判決駁回上訴,雖被告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聲再字第439號駁回再審之訴確定在案,終審判決並於91年10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住居所即桃園縣○○鄉○○路○○○號,由其妹妹 黃麗芬 代為收受,此有前開判決之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嗣全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執字第6025號案件執行,該執行通知書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住居所即桃園縣○○鄉○○路○○○號,由其妹妹黃麗芬代為收受,異議人並於同年12月24日具狀表示因仍在就學正臨期末考試,如受執行將被退學,聲請准予延後執行,嗣該執行通知書分別於92年1月20日送達於桃園縣○○鄉○○路○○○號地址,92年1月21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異議人住居所即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門首以為送達,此有前開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異議人均無著落,遂併入同署92年8月8日甲○清丑緝字第2271號通緝書辦理通緝,迨97年9月28日,異議人經警緝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後,即由同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緝字第2233號執行指揮書將異議人發監臺灣桃園監獄執行等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執字第6025號、97年度執緝字第2233號執行卷宗查證無訛。綜上以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既係執行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經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即異議人無著落後,始辦理併案通緝,迨異議人經警方緝獲歸案,再以97年度執緝字第2233號執行指揮書,將異議人發監執行上開徒刑,其執行之指揮均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何等違法或不當之處,異議人遽指其有「嚴重濫權指揮不當」之情事云云,已乏依據。綜上說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執緝字第2233號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於法有據,並無異議人所指違法之處,是異議人執前開情詞,提起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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