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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