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重整人)丙○○
甲○○訴訟代理人乙○○
庚○○丁○○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說明系爭工程限高門型架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審建字卷第70-71頁)之計算明細。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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