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告即上訴人乙○○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21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一審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637元,扣除勝訴部分之金額26,637元,就敗訴部分之金額為475,000元全部不服上訴(已經電話與上訴人確認無誤,見聲明上訴狀首頁之記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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