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14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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