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林春發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柯月美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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