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智玄
蔡幸柳蔡林蓮治 . 蔡訓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佳璋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林大洋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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