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明人 陳志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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