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明人 許文昌 上列聲明人因準強盜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許文昌因準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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